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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員提案 第130337號 [教育]
    案由提案增訂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權管體育公園等各開放及封閉場館管理自治條例,並提案修正「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
    提案者耿葳,楊靜宇,陳建銘,李建昌,張茂楠,吳世正,李傅中武,王欣儀,秦慧珠,陳永德,陳錦祥,李芳儒,侯漢廷,汪志冰,王鴻薇,張斯綱,李明賢,黃郁芬,羅智強,潘懷宗,葉林傳,徐弘庭,郭昭巖,徐立信,闕枚莎,戴錫欽,游淑慧,林亮君,洪健益,鍾小平,徐巧芯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9.11.05
    審查意見109.12.22
    送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109.12.23 第13屆第09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09.12.23 第13屆第09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09.12.28 議教字第10906003050號
    辦理情形110.01.08 府授體設字第1103015284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4次定期大會耿議員葳等議員提案:「提案增訂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權管體育公園等各開放及封閉場館管理自治條例,並提案修正『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9年12月28日議教字第10906003050號函。
    二、查本府體育局前於107年10月25日及108年6月4日邀集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下稱公園處)、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下稱水利處)、警察局、法務局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會議結論為:「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公園之定義為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本府體育局轄管場地均屬前開自治條例公園之定義,並屬第3條第1項第3或第4款所列之主管機關,爰本府體育局轄管場地皆適用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三、有關增訂自治條例一節,本府體育局於109年12月7日邀集本府公園處、水利處、法務局、警察局等局處召開會議研商討論,各局處意見說明彙整如下: 有關公園內管理機關區分的問題,因「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市政府,市政府倘欲將特定公園內特定場域,指派所轄下屬機關管理,可依據前開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指派所轄下屬機關管理,如仍有不足或可透過自治條例的修正,應該就可解決市府內分工的問題。 訂定「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轄管運動場地管理自治條例」之目的僅為管理體育局少數運動場地,基於節省行政成本及提高效率考量,或可考量透過修正現有法規取代之。
    四、依據上開會議結論:「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市政府,公園內之管轄權限屬市府內部分配,有關公園內運動場地管理權責,透過修正現有自治條例即可解決市府內分工問題,無需另外訂定自治條例。
    五、另有關修正「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2 款之管理機關一節,公園處業於109年11月9日函文表示已錄案納入法規修訂一併修正。

    110.12.29 府授體設字第1103037656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4次定期大會耿葳議員等議員提案:「提案增訂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權管體育公園等各開放及封閉場館管理自治條例,並提案修正『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9年12月28日議教字第10906003050號函及依據本府110年1月5日府授體設字第1090153270號函續辦。
    二、檢送彙整後「臺北市可供足球運動使用場地清單(公告版)」供參閱,另資料已公布於本府體育局官網。

    備註教育委員會議員:
    陳重文(一召) 李芳儒(二召) 許淑華 王鴻薇 鍾沛君 
    秦慧珠  耿葳  吳世正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