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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提案 第130351號 [教育]
案由
為保護幼兒權益、減少幼兒園不當對待與超收情事,教育局應邀集專家學者研商、擬定〈臺北市教育與教保服務人員涉及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處理及調查辦法〉,使民眾清楚了解調查過程,並落實幼兒園相關資訊之公開透明。
提案者
黃郁芬,邱威傑,苗博雅,林亮君,徐巧芯,吳沛憶,王閔生,李建昌,徐立信,郭昭巖,葉林傳,秦慧珠,張茂楠,張斯綱,劉耀仁,阮昭雄,侯漢廷,林穎孟,陳永德,陳政忠,鍾佩玲,戴錫欽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
109.11.19
審查意見
109.12.22
送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
109.12.23 第13屆第09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
109.12.23 第13屆第09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
109.12.28 議教字第10906003060號
辦理情形
110.01.06 府授教前字第1090153276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4次定期大會黃議員郁芬等議員提案:「為保護幼兒權益、減少幼兒園不當對待與超收情事,教育局應邀集專家學者研商、擬定〈臺北市教育與教保服務人員涉及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處理及調查辦法〉,使民眾清楚了解調查過程,並落實幼兒園相關資訊之公開透明。」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9年12月28日議教字第10906003060號函。
二、貴會提案事項經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於109年12月29日召開「研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兒童虐待或不當管教案件處理流程會議」,本府教育局亦出席表達意見,後續將持續追蹤中央修法進度。
三、本市各幼兒園處理疑似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情事,現行處理機制說明如下: 知悉階段: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教保服務人員知悉有兒少保護事件,應於24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本府教育局接獲通報後,應即要求教保服務機構主動保留相關事證,以備調查。 調查階段 調查期限:本府社會局接獲社政通報後,除啟動社工進行案家瞭解,亦同步函請本府教育局進行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等相關調查,原則以文到後30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函送本府社會局,倘因故未於30日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函送本府社會局展延。 調查過程 公立幼兒園教師屬《教師法》適用對象,故學校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由學校組成調查小組調查。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因園所教職員工人數多寡規模不一,組織編制亦不相同,故由本府教育局至幼兒園進行調查訪談了解。 調查結果:本府教育局於完成調查報告,函請本府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辦理,最終裁處結果由本府社會局函知行為人及被害人之家長並副知本府教育局;另幼兒園倘有缺失之處,本府教育局應督導改善。 處分及輔導階段:倘違法事項經查證屬實,教保服務人員應按其身分及適用法規予以處分: 公立幼兒園教師有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或第16條有關解聘條件者,依該法規定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府教育局核准後,予以解聘。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則由本府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處分,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就機構端之安全管理責任,處分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若涉及情節重大者,則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解聘不適任之教保服務人員,併同通報中央「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爾後該人員於其他幼兒園皆不得進用之。
四、本府教育局為維護幼兒權益,建立此類案件處理機制明確化,已蒐集意見並將邀集本市資深幼兒園園長及兒少保相關學者等具實務經驗之專家共同研商擬定「臺北市教育與教保服務人員涉及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處理及調查辦法(草案)」,後續將循法制作業程序發布,以臻周全。
備註
教育委員會議員:
陳重文(一召) 李芳儒(二召) 許淑華 王鴻薇 鍾沛君
秦慧珠 耿葳 吳世正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