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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提案 第130356號 [教育]
案由
建請教育局研議調增學生平安保險理賠100萬元之金額。
提案者
洪健益,陳怡君,鍾佩玲,邱威傑,潘懷宗,楊靜宇,秦慧珠,周威佑,李建昌,徐立信,郭昭巖,葉林傳,黃郁芬,徐巧芯,吳世正,闕枚莎,張茂楠,劉耀仁,簡舒培,侯漢廷,林亮君,陳建銘,王閔生,戴錫欽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
109.11.25
審查意見
109.12.22
送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
109.12.23 第13屆第09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
109.12.23 第13屆第09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
109.12.28 議教字第10906003080號
辦理情形
110.01.06 府授教體字第1090153278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8次臨時大會洪議員健益等議員提案:「建請教育局研議調增學生平安保險理賠100萬元之金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貴會第13屆第9次臨時大會109年12月23日洪議員健益等議員提案(第130356案)事項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3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6條第4項規定:「辦理本保險之保險人資格與條件、辦理期間與範圍、理賠方式、保險費所生孳息之計算方式與歸屬、保險費收取、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領、要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再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保險費審議會,審議前項之保險費、第十三條所定一定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審議通過後,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再依「109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12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合先敘明。
三、本府教育局前依109年11月23日北市教體字第1093107836號函請教育部釋疑「學生團體保險身亡保險金給付得否研議提高」及「本市得否逕自增加相關理賠金額」,該部後以109年12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47332號函釋本案依法礙難提高其理賠金額,函釋說明臚列如述: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學保條例)第1條規定:「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安全及健康,減輕意外事故及疾病造成之家庭經濟負擔,特制定本條例。」再依同法第2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經查「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依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123萬元計算,未滿15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61.5萬元為上限。 學保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為強制性政策保險,並依「學保條例」第2條規定,為「保險法」之特別法,故幼兒與學童,仍有身故保險金100萬元之保障。 綜上,學保條例身故保險金已優於商業保險,並已兼顧道德風險考量,建議仍應依「保險法」及學保條例辦理。
四、依上開教育部函釋所載,雖暫無法逕行提升學生團保理賠金額,本府教育局仍將邀請校長代表、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國泰人壽等團體開會蒐集意見,持續研議評估。
備註
教育委員會議員:
陳重文(一召) 李芳儒(二召) 許淑華 王鴻薇 鍾沛君
秦慧珠 耿葳 吳世正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