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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376號 [民政]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十條條文乙案,請審議。
    提案者王欣儀,戴錫欽,吳志剛,陳炳甫,游淑慧,秦慧珠,汪志冰,羅智強,鍾沛君,陳永德,李柏毅,張斯綱,徐巧芯,王鴻薇,郭昭巖,闕枚莎,陳重文,李傅中武,吳世正,苗博雅,林亮君,邱威傑,徐立信,葉林傳,楊靜宇,侯漢廷,潘懷宗,應曉薇,張茂楠,陳建銘,陳政忠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9.12.30
    審查意見110.05.05
    決議:第十條第二項修正為「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領取書面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第三項修正為「前項書面連署人名冊格式,應依規定逐欄填寫,以正本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行政區裝訂成冊。」
    議決會次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二讀審查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二讀審查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發文文號110.05.17 議法委字第11010000230號
    辦理情形110.05.24 府授法一字第11001197192號
    一、本案業經本府110年5月20日府法綜字第1103020456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10年5月24日府法一字第11001197191號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第10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公布令各1份。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