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有關修正「臺北市水肥投入站水肥或高濃度污水水質標準及管理辦法」案,敬請查照。 |
提案者 | 工務局 |
來文文號 | 110.01.08 府授法二字第10930524972號 |
收文日期 | 110.01.08 |
審查意見 | 110.09.29 (一)第十二條第二項建議修正為「同一投肥用戶之同一投肥車輛於ㄧ年內,經第二次查獲違反前項規定者,停止該違規投肥車輛進場投肥一個月至五個月。」;第三項建議修正為「投肥用戶所有投肥車輛於ㄧ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累計達三次者,停止該投肥用戶全部投肥車輛進場投肥七日至三十日。」;第四項建議予以刪除。 (二)備查,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依法規委員會審查意見參酌修正。 |
議決會次 | 110.10.13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
二讀議決 | 110.10.13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
發文文號 | 110.11.01 議法委字第11010010190號 |
備註 | 法規委員會議員: 王浩(一召) 戴錫欽(二召) 陳慈慧 應曉薇 汪志冰 梁文傑 黃郁芬 周威佑 李傅中武 |
總收發文號 | 11000005110 |
參考附件 | 本辦法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總說明 發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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