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為制定「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
提案者 | 產業發展局 |
來文文號 | 110.03.23 府授法一字第1093061884號 |
收文日期 | 110.03.23 |
審查意見 | 110.04.21 (議員提案第130400案併案審查) 議決: (一)法規名稱照制定名稱通過。 (二)第一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三)第二條第一款修正為「……對於使用天然氣之燃氣自助洗衣店及電力自助洗衣店之管理。」,第二款修正為「……使用液化石油氣之燃氣自助洗衣店之管理。」。 (四)第三條修正為「本自治條例所稱自助洗衣店,指現場無人常駐服務並依使用能源區分為下列二款之洗衣店:一、燃氣自助洗衣店:洗衣機或烘衣機使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二、電力自助洗衣店:洗衣機及烘衣機使用電力為能源者。」。 (五)第四條刪除。 (六)第五條條次遞移為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燃氣自助洗衣店應設置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七)第六條條次遞移為第五條,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八)第七條條次遞移為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自助洗衣店之經營者,應於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並於明顯處設置緊急聯絡及嚴禁煙火標示。」;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緊急聯絡標示之內容,應包括自助洗衣店名稱、緊急聯絡人電話、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電力之事業名稱及電話、消防局通報電話。」。 (九)第八條條次遞移為第七條;第三項修正為「前項自主檢查表,應包括自助洗衣店基本資料、洗烘衣機、錄影監視設備維修、建築物、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及消防安全設備管理、投保。」,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十)第九條條次遞移為第八條;條文「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十一)第十條條次遞移為第九條;條文「違反第五條規定……」修正為「違反第四條規定……」。 (十二)第十一條條次遞移為第十條;條文「違反第六條規定……」修正為「違反第五條規定……」。 (十三)第十二條條次遞移為第十一條;條文「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修正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十四)第十三條條次遞移為第十二條;條文「違反第七條規定……」修正為「違反第六條規定……」。 (十五)第十四條條次遞移為第十三條,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十六)第十五條條次遞移為第十四條,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十七)第十六條條次遞移為第十五條,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
議決會次 | 110.04.28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 照二讀審查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
二讀議決 | 110.04.28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
三讀議決 | 110.04.28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 照二讀審查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
發文文號 | 110.05.06 議法委字第11010000160號 |
辦理情形 | 110.07.01 府授法一字第1100126067號 主旨:有關制定「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案,業經本府110年7月1日府法綜字1103026182號令公布在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行政院110年6月29日院臺經字第1100018860號函核定,並經本府以旨揭令公布,行政院有關機關意見併請本府產業發展局列為下次修正參考。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制定條文、公布令及行政院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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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35條規定辦理。 |
總收發文號 | 11000048230 |
參考附件 | 制定草案總說明 制定草案 法規影響評估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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