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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397號 [財建]
    案由為落實居住正義,並促使空房釋出速度提升,提請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四條。
    提案者徐巧芯,陳重文,楊靜宇,張斯綱,戴錫欽,汪志冰,苗博雅,羅智強,游淑慧,吳世正,陳永德,李明賢,李柏毅,黃郁芬,郭昭巖,邱威傑,江志銘,徐立信,洪健益,張茂楠,阮昭雄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10.04.08
    審查意見110.05.05
    議決:
    (一)第一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四條第三項但書修正為「但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一年六個月內未出售者,按其現值百分之二課徵。」,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二讀審查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二讀審查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發文文號110.05.17 議法委字第11010000240號
    辦理情形110.06.01 府授法三字第11001197142號
    一、本案業經本府110年6月1日府法綜字第1103021812號令公布,並經本府
    以110年6月1日府法三字第11001197141號函請財政部備案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
    公布令各1份。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