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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400號 [財建]
    案由制定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者游淑慧,羅智強,汪志冰,徐巧芯,苗博雅,秦慧珠,王欣儀,戴錫欽,潘懷宗,楊靜宇,陳義洲,張斯綱,許淑華,江志銘,郭昭巖,徐立信,陳炳甫,闕枚莎,簡舒培,林亮君,黃郁芬,吳世正,李明賢,陳建銘,張茂楠,陳怡君,李柏毅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10.04.13
    審查意見110.04.21
    (議員提案第130400案併案審查)
    議決:
    (一)法規名稱照制定名稱通過。
    (二)第一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三)第二條第一款修正為「……對於使用天然氣之燃氣自助洗衣店及電力自助洗衣店之管理。」,第二款修正為「……使用液化石油氣之燃氣自助洗衣店之管理。」。
    (四)第三條修正為「本自治條例所稱自助洗衣店,指現場無人常駐服務並依使用能源區分為下列二款之洗衣店:一、燃氣自助洗衣店:洗衣機或烘衣機使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二、電力自助洗衣店:洗衣機及烘衣機使用電力為能源者。」。
    (五)第四條刪除。
    (六)第五條條次遞移為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燃氣自助洗衣店應設置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七)第六條條次遞移為第五條,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八)第七條條次遞移為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自助洗衣店之經營者,應於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並於明顯處設置緊急聯絡及嚴禁煙火標示。」;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緊急聯絡標示之內容,應包括自助洗衣店名稱、緊急聯絡人電話、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電力之事業名稱及電話、消防局通報電話。」。
    (九)第八條條次遞移為第七條;第三項修正為「前項自主檢查表,應包括自助洗衣店基本資料、洗烘衣機、錄影監視設備維修、建築物、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及消防安全設備管理、投保。」,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十)第九條條次遞移為第八條;條文「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十一)第十條條次遞移為第九條;條文「違反第五條規定……」修正為「違反第四條規定……」。
    (十二)第十一條條次遞移為第十條;條文「違反第六條規定……」修正為「違反第五條規定……」。
    (十三)第十二條條次遞移為第十一條;條文「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修正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十四)第十三條條次遞移為第十二條;條文「違反第七條規定……」修正為「違反第六條規定……」。
    (十五)第十四條條次遞移為第十三條,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十六)第十五條條次遞移為第十四條,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十七)第十六條條次遞移為第十五條,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0.04.28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
    照二讀審查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04.28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04.28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
    照二讀審查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發文文號110.05.06 議法委字第11010000160號
    辦理情形110.07.01 府授法一字第1100126067號
    主旨:有關制定「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案,業經本府110年7月1日府法綜字1103026182號令公布在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行政院110年6月29日院臺經字第1100018860號函核定,並經本府以旨揭令公布,行政院有關機關意見併請本府產業發展局列為下次修正參考。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制定條文、公布令及行政院函影本各1份。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