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本府社會局為有效利用市有財產,將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臺北市陽明老人公寓」案,敬請審議。 |
提案者 | 社會局 |
來文文號 | 110.05.31 府授社老字第1103078593號 |
收文日期 | 110.05.31 |
審查意見 | 110.10.14 同意。 |
議決會次 | 110.11.10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一)增列附帶決議:「一、社會局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案,其權利金或回饋金之計算,應符合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並訂定於重新招標或續約時檢視計算方式之機制,以確保合法合理,若未符合規定,該標案及合約無效。
二、社會局未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計收委託經營之臺北市兆如老人安養護中心之地租,其招標公告及委託簽約內容,違反自治條例。故社會局應:
1.與委託經營廠商依該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重新議約計收地租。
2.若未能議約計收地租解決其適法問題,於本次契約期限屆滿前,除緊急安置補助、低收與中低收者收容安置補助外,應停止對該中心相關補助款,且禁止該中心變相提高收費。
3.本次契約112年10月1日屆滿前,不得受理現有委託經營廠商續約申請,並提早於111年底前完成重新招標。」
(二)餘照審查意見通過。 |
二讀議決 | 110.11.10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一)增列附帶決議:「一、社會局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案,其權利金或回饋金之計算,應符合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並訂定於重新招標或續約時檢視計算方式之機制,以確保合法合理,若未符合規定,該標案及合約無效。 二、社會局未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計收委託經營之臺北市兆如老人安養護中心之地租,其招標公告及委託簽約內容,違反自治條例。故社會局應: 1.與委託經營廠商依該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重新議約計收地租。 2.若未能議約計收地租解決其適法問題,於本次契約期限屆滿前,除緊急安置補助、低收與中低收者收容安置補助外,應停止對該中心相關補助款,且禁止該中心變相提高收費。 3.本次契約112年10月1日屆滿前,不得受理現有委託經營廠商續約申請,並提早於111年底前完成重新招標。」 (二)餘照審查意見通過。 |
發文文號 | 110.11.15 議民字第11004010940號 |
備註 | 民政委員會議員: 張茂楠(一召) 陳政忠(二召) 王浩 陳慈慧 許家蓓 游淑慧 提二讀會〈110.10.27〉 |
總收發文號 | 11000100570 |
參考附件 |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實施計畫 財產價值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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