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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40011號 [法規]、[民政]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法務局
    來文文號112.03.31 府授法一字第1123008514號
    收文日期112.03.31
    審查意見112.05.10
    (一)第十條第三款修正為「違反契約義務,且屬契約明定得限期改善之情事。」;第四款修正為:「經考核為丙等。」;第五款修正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社會局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負責該寄養家庭業務之受託機構或團體之訓練、訪視、評估或督導等專業措施。」;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十一條第七款修正為「未提供安置照顧持續達三年以上。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寄養費,包括兒童及少年安置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及照顧有關之費用。」;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2.05.17 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2.05.17 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2.05.17 第14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發文文號112.05.26 議法委字第11210000140號
    辦理情形112.06.02 府授法一字第11201217562號
    一、本案業經本府112年6月2日府法綜字第1123023945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12年6月2日府授法一字第11201217561號函請衛生福利部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公布令各1份。
    備註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35條規定辦理。
    總收發文號11200070410
    參考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法規影響評估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