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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40016號 [法規]、[工務]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工務局
    來文文號112.05.03 府授法二字第1123007183號
    收文日期112.05.03
    審查意見112.06.27
    (一)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在禁菸區吸菸、隨地拋棄果皮、紙屑、煙蒂或其他廢棄物。」;第一項第二款本文修正為:「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划船、操作遙控設施、其他遊具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或傷害動植物之行為。」;第一項第八款修正為:「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自行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高爾夫球或其他足生安全之虞之活動。」;第一項第九款前段修正為:「攜帶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無成年人伴同且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第一項第十款修正為:「未經許可在公園設施上塗寫、插旗幟、懸掛或張貼物品等。」;第一項第十七款修正為:「妨害風化或賭博。」;第一項第十九款修正為:「餵食禽鳥、無飼主管領之動物或棄養(含放生)動物。」;餘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正為:「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在禁菸區吸菸或第八款規定。」;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2.06.28 第14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2.06.28 第14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
    照委員會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2.06.28 第14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三讀審議通過。
    發文文號112.10.06 議法委字第11210001290號
    辦理情形113.01.12 府授法二字第1120154498號
    有關修正「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業經本府113年1月12日府法綜字第1133001468號令公布在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行政院112年12月19日院臺建字第1121043693號函核定,並經本府以旨揭令公布,另內政部會商意見併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列為下次修正參考。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公布令、行政院函及所附內政部會商意見影本各1份。

    備註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35條規定辦理。
    總收發文號11200094900
    參考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法規影響評估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