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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40046號 [法規]
    案由擬修正「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修正條文如附件。
    提案者游淑慧,秦慧珠,詹為元,李芳儒,柳采葳,鍾沛君,楊植斗,林杏兒,王欣儀,耿葳,李傅中武,張斯綱,陳重文,陳炳甫,徐立信,葉林傳,郭昭巖,李柏毅,王閔生,陳政忠,王孝維,侯漢廷,戴錫欽
    收文日期112.05.02
    審查意見112.06.07
    (一)第二項前段修正為:「前項經列管須拆除之建築物經都發局專案核准者,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原院落深度重建。」
    (二)第三項後段修正為:「前項重建建築物位於第三種住宅區者,高度比比照前述規定辦理,後院深度比自建築基地後面基地線之深度三公尺範圍內,不得小於該區後院深度比規定;超過範圍部分,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三)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2.06.21 第14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2.06.21 第14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2.06.21 第14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12.06.28 議法委字第11210000260號
    辦理情形112.07.19 府授法二字第11201268802號
    有關修正「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條文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本府112年7月19日府法綜字第1123032142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12年7月19日府法二字第11201268801號函請內政部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第7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公布令各1份。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