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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員提案 第130511號 [工務]
    案由臺北市工程以共同投標(共同承攬)方式辦理者,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時,契約變更文件(例如變更書或新增項目議定書)應由全部廠商共同具名。
    提案者陳重文,秦慧珠,李芳儒,李傅中武,戴錫欽,徐立信,葉林傳,郭昭巖,李柏毅,陳義洲,羅智強,陳永德,陳炳甫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10.10.26
    審查意見110.11.25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110.12.15 第13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0.12.15 第13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10.12.16 議工字第11009011120號
    辦理情形110.12.22 府授工採字第1100150541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6次定期大會陳重文議員等議員提案:「臺北市工程以共同投標(共同承攬)方式辦理者,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時,契約變更文件(例如變更書或新增項目議定書)應由全部廠商共同具名。」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會110年12月16日議工字第11009011120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2項:「......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及共同投標辦法第8條:「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三、有關契約變更文件是否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一節,經本府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2項及共同投標辦法第8條規定,由各成員共同具名簽約,其包含契約變更;爰除非共同投標廠商另有約定由代表廠商代為或代受變更契約之意思表示者,代表廠商應無代其他廠商為契約變更之權限。
    四、綜上,旨揭貴會決議內容,本府於釐清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規定後,已於110年12月20日以府授工採字第1100150735號函知本府各機關學校據以辦理。

    備註工務委員會議員:
    劉耀仁(一召) 林國成(二召) 羅智強 李建昌 陳怡君 
    徐立信 黃郁芬 洪健益 李柏毅 闕枚莎 郭昭巖

    提二讀會〈110.12.08〉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