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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員提案 第130512號 [工務]
    案由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請將《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4條所定之出租對象資格下修至18歲。又基於兒少權益之維護,請開放自立生活少年承租社會住宅或持續依現行模式透過機構提供社宅住宿床位。
    提案者吳沛憶,許家蓓,林世宗,王閔生,苗博雅,徐立信,戴錫欽,徐弘庭,郭昭巖,陳怡君,阮昭雄,楊靜宇,吳世正,張斯綱,李明賢,張茂楠,秦慧珠,林亮君,王鴻薇,林穎孟,黃郁芬,闕枚莎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10.10.26
    審查意見110.11.25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110.12.15 第13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0.12.15 第13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10.12.16 議工字第11009011130號
    辦理情形110.12.24 府授都企字第1100150537號
    為貴會第13屆第6次定期大會吳沛憶議員等議員提案:「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請將《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4條所定之出租對象資格下修至18歲。又基於兒少權益之維護,請開放自立生活少年承租社會住宅或持續依現行模式透過機構提供社宅住宿床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0年12月16日議工字第11009011130號函。
    二、因應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後續本府當配合依法制作業程序規定,修正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4條承租者資格之成年年齡為18歲。
    三、另本府社會局現於本市文山區興隆社會住宅D2區設有1處青少年自立住宅「得力住宅」13床,提供離開安置機構有自立需求之少年短期住宿使用,後續倘有需求將可透過參建社會住宅方式辦理;另住宅法於社會住宅保障40%予社會及經濟弱勢戶,就離開安置機構有自立需求之少年將依其他特殊情形身分評點方式辦理。

    備註工務委員會議員:
    劉耀仁(一召) 林國成(二召) 羅智強 李建昌 陳怡君 
    徐立信 黃郁芬 洪健益 李柏毅 闕枚莎 郭昭巖

    提二讀會〈110.12.08〉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