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為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敬請審議。 |
目前處理程序 | 大會二讀 |
提案者 | 都市發展局 |
來文文號 | 112.08.25 府授法二字第1123026762號 |
收文日期 | 112.08.25 |
審查意見 | 113.01.31 (一) 第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序文但書修正為:「但基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且提供作為行政機關辦公使用並開放民眾洽公者,其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加倍留設:」;第一項附表說明三修正為:「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內按其客房數每四十間設置一輛大型客車停車位。每設一輛大型客車停車位,減設本表三輛停車位。」;第二項及第三項,不同意新增。;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 第八十六條之二,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 第八十八條之一,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 第九十七條之六,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 第五條附表,照修正條文通過。 |
備註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35條規定辦理。 提一讀會<112.10.11、112.12.06> |
總收發文號 | 11200183660 |
參考附件 | 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說明 法規影響評估報告書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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