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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564號 [民政]
    案由修訂『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資金來源及第五條基金用途。
    提案者潘懷宗,王鴻薇,郭昭巖,王欣儀,林瑞圖,李慶元,羅智強,陳義洲,徐弘庭,李傅中武,陳炳甫,林國成,楊靜宇,洪健益,徐立信,葉林傳,闕枚莎,鍾佩玲,李芳儒,李柏毅,陳建銘,秦慧珠,侯漢廷,張茂楠,陳政忠,戴錫欽
    來文文號111.04.28 第號
    收文日期111.04.28
    審查意見111.12.24
    發文文號 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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