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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員提案 第130531號 [工務]
    案由臺北市大安區文昌街(家具街)部分店家,因位於第三種住宅區,且未臨10米寬巷道,無法經營家具、寢具等業態,建請檢討該地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研議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提案者王閔生,許家蓓,吳沛憶,李建昌,徐立信,戴錫欽,耿葳,陳建銘,張茂楠,黃郁芬,阮昭雄,闕枚莎,羅智強,林國成,劉耀仁,洪健益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10.11.25
    審查意見110.12.14
    送請市府積極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110.12.15 第13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0.12.15 第13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10.12.16 議工字第11009011180號
    辦理情形110.12.24 府授都規字第1100150549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12次臨時大會王閔生等議員提案:「臺北市大安區文昌街(家具街)部分店家,因位於第三種住宅區,且未臨10米寬巷道,無法經營家具、寢具等業態,建請檢討該地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研議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0年12月16日議工字第11009011180號函。
    二、查本市大安區文昌街商圈中部分屬「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特)(遷)」,臨接8公尺寬計畫道路,依本府97年2月29日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遷建住宅基地都市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及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前開分區得附條件允許作「第20組:一般零售業乙組(九)家具、寢具、木器、藤器」使用(允許使用條件: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10公尺以上之道路。 2.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3.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500平方公尺以下。),經檢視不符道路寬度條件,而有違規使用之虞。
    三、為有效處理商圈內之住宅區住商混合對居住生活品質影響並兼顧地區發展現況及行政能量,本府業於110年12月23日公告「臺北市政府處理商圈內住宅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裁處作業原則」,文昌家具街可適用,以作為違反都市計畫法裁處之緩衝。
    四、次查,住宅區商圈商家與住戶共存共榮並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前有五分埔商圈案例,於本市信義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內由第三、三之一住宅區變更為第三、三之一種住宅區(特)並明訂於第一、二層允許作第19組:一般零售業甲組、第28組:一般事務所、第39組:一般批發業使用,免受道路寬度之限制。考量文昌街商圈之形成有其歷史背景且發展成熟,如後續依前開作業原則試辦一定期間後,商家與住戶取得發展商圈共識,本府將參考上開五分埔商圈案例配合檢討該地區細部計畫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並納入下階段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內檢討。

    備註工務委員會議員:
    劉耀仁(一召) 林國成(二召) 羅智強 李建昌 陳怡君 
    徐立信 黃郁芬 洪健益 李柏毅 闕枚莎 郭昭巖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