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本府修正「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為「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並定自113年6月1日施行一案,敬請備查。 |
目前處理程序 | 分組審查 |
提案者 | 教育局 |
來文文號 | 113.04.26 府授人管字第11330035263號 |
收文日期 | 113.04.26 |
審查意見 | 無 |
備註 | 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及本會第8屆第5次定期大會第3次會議審議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之附帶決議:「…市府訂定之自治規則,應提經本會程序委員會審查後,列入報告事項提報大會」辦理。 |
總收發文號 | 11300073320 |
參考附件 | 發布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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