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意見 | 109.11.30 (一)同意。 (二)請社會局就委託經營管理案件之退場機制及懲罰性違約金訂定原則如下: 1. 懲罰性違約金:宜視營收規模分級訂定;未達100床者,裁罰一日(次)1,000元,100床以上至未達200床者,一日(次)裁罰3,000元;200床以上者,裁罰一日(次)5,000元。 2. 續約:若違約並經處以懲罰性違約金2次以上,當年度績效考核降等,違約並經處以懲罰性違約金3次以上則不得列甲等;另若有違約情形列入評鑑或考核分數計算,契約期限內,平均未達甲等不得續約。 (三)請社會局就各委託案之履約保證金訂定收取原則如下,並於新契約一體適用: 1. 有從事個案生活照顧行為者,始收取履約保證金;住宿型最低20萬元、日間照顧型最低10萬元。 2. 其他類型委託案,參考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辦理。 (四)請社會局逐年編列預算,比照警察局監視系統規劃設置,同步異地存放,並以公辦民營老人住宿機構優先辦理,委託合約應訂定監視器設置及管理規範。 (五)自110年度起,如社會局委託營運案中如有委託資產建築物及硬體設備等,需由該局補助修繕或更新且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應由該局依採購法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