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研究室
- 依遊說法第14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本會指定本會所屬法規研究室為辦理遊說登記相關事項之專責單位,通訊方式如下:
- 臺北市議會法規研究室
-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7號8樓
- 電話:(02)27297708#8803
- 傳真:(02)27290763
遊說行為進行流程圖

1.遊說者。
2-1.未依法登記而進行遊說。
2-2.備具申請書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遊說。
3-1.被遊說者應拒絕遊說。
3-2.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審核:申請書內容是否完整、遊說之要件、遊說者資格、是否為不適用本法之行為、有無不得遊說情事。
3-3.對於得遊說而未依法登記之遊說,未及拒絕者,應通知其限期補行登記。
4-1.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通知所屬機關登記。
4-2.依本法規定不得游說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不受理其游說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游說者;被遊說者應拒絕說。為可情其依陳情、請願程序辦理。
4-3.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受理游說登記;游說者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被游說者直接進行游說。
5-1.遊說者依規定申報財務收支報表,並保管財務收支帳冊。
5-2.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將登記事項列冊保管,並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