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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屆第6次臨時大會議決案
  • 市 法 規 第130078號 [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為制定「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勞動局
    審查意見108.12.26
    議決:(議員提案第130174案併案審查)
    (一)第一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二)第三條第三款照制定條文通過。
    (三)第五條及第六條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四)第七條刪除第三款及第四款;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五)第八條及第九條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六)第十條增列第四款「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七)第十一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八)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正為「違反第五條規定。」餘照制定條文通過。(周議員威佑對本條保留大會發言權)
    (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文字均修正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配合第七條修正,刪除「第三款、第四款」文字;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十)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一) 周議員威佑對議員提案第五條第三項、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保留大會發言權。
    議決會次109.01.06 第13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9.01.06 第13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9.01.06 第13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155號 [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提案者羅智強,應曉薇,王欣儀,秦慧珠,游淑慧,李傅中武,侯漢廷,戴錫欽,陳政忠,楊靜宇,徐巧芯,郭昭巖,陳永德,李慶元,張斯綱,鍾沛君,王鴻薇,周威佑,吳世正,潘懷宗,王世堅,鍾小平,陳重文,李明賢
    審查意見108.11.27
    (一)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四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六條第二項「一千五百字」文字修正為「二千字」;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行政區裝訂成冊。」第四項「民政局應建置」文字修正為「臺北市政府應建置」; 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第七條「萬分之一」文字修正為「千分之一」;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第八條修正如下:
    民政局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駁回:
    一、提案非第三條規定之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二條規定。
    三、提案人未簽名或蓋章或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戶籍地址,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
    四、提案人有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之情事,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
    不足。
    五、提案有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六、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等疑義,經民政局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公民投票案經審核無前項各款情事,民政局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五條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
    不明。
    三、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七條規定時,民政局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民政局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機關於收受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民政局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將意見書及提案移送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五)第十條第一項「百分之一點五」文字修正為「百分之二點五」;第三項修正為「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以正本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行政區裝訂成冊。」第四項「第八條第八項」文字修正為「第八條第六項」; 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六)第十二條之一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09.01.06 第13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9.01.06 第13屆第60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9.01.06 第13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174號 [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市民權益,爰提案制定《臺北市網路外送平台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者苗博雅,邱威傑,李芳儒,黃郁芬,耿葳,阮昭雄,陳重文,高嘉瑜,吳沛憶,洪健益,楊靜宇,徐巧芯,林亮君,王閔生,徐立信,潘懷宗,侯漢廷,李傅中武,陳建銘,劉耀仁,張茂楠,鍾沛君,陳怡君,秦慧珠,李建昌,戴錫欽
    審查意見108.12.26
    議決:(議員提案第130174案併案審查)
    (一)第一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二)第三條第三款照制定條文通過。
    (三)第五條及第六條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四)第七條刪除第三款及第四款;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五)第八條及第九條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六)第十條增列第四款「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七)第十一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八)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正為「違反第五條規定。」餘照制定條文通過。(周議員威佑對本條保留大會發言權)
    (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文字均修正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配合第七條修正,刪除「第三款、第四款」文字;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十)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一) 周議員威佑對議員提案第五條第三項、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保留大會發言權。
    議決會次109.01.06 第13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9.01.06 第13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9.01.06 第13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