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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屆第6次定期大會議決案
  • 市 法 規 第130165號 [警衛]詳細內容
    案由為制定「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衛生局
    審查意見110.04.28
    (一)法規名稱照制定名稱通過。
    (二)第一條至第八條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三)第九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王鴻薇議員保留大會發言權】
    (四)第十條修正為「違反前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五)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0.11.03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11.03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議決:
    (一)第九條增列第二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加熱式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餘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11.03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168號 [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有關制定「臺北市個人租賃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地政局
    審查意見110.09.29
    (一)法規名稱照制定名稱通過。
    (二)第一條至第三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三)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申請減徵地價稅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第二項修正為「逾前項規定期限申請者,地價稅之減徵自申請之次年、房屋稅自申請之當月份起適用。」,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四)第五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五)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減徵原因事後消滅:地價稅自次年、房屋稅自次月起恢復原稅率課徵。」,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六)第七條及第八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0.10.13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10.13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10.13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246號 [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為「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暨繩索作業通報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勞動局
    審查意見110.10.20
    (一)法規名稱照修正名稱通過。
    (二)第一條至第六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0.11.03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11.03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11.03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435號 [工務]詳細內容
    案由為避免所有權人權益損失及增加改建意願,提出「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修正草案。
    提案者陳重文,秦慧珠,張斯綱,林瑞圖,羅智強,李柏毅,游淑慧,陳義洲,陳永德,李芳儒,楊靜宇,陳炳甫,李傅中武,葉林傳,郭昭巖,戴錫欽,鍾佩玲,潘懷宗,王鴻薇,吳志剛
    審查意見110.11.17
    第七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經列管須拆除之建築物,除依法定建蔽率、容積率外,經都發局專案核准者,亦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得放寬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未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放寬比率酌減之。該一定期限,由都發局定之。」,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490號 [工務]詳細內容
    案由為得加速老舊、危險房屋更新重建辦理以及節省行政資源,建議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提案者梁文傑,江志銘,李建昌,許家蓓,阮昭雄,張茂楠,劉耀仁,吳沛憶,陳慈慧,洪健益,王閔生,林穎孟,簡舒培,王世堅,黃郁芬,徐立信,許淑華,戴錫欽,鍾佩玲,陳怡君,陳建銘
    審查意見110.11.17
    第十五條第二項維持原條文文字;增列第三項「第一項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所有建築物為六層以下者,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一、同意比率已達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者,第一項之申請得與事業概要一併辦理。二、同意比率已達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者,第一項之申請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第三項項次遞移為第四項;第四項項次遞移為第五項;第五項項次遞移為第六項,並修正為「第一項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及第四項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由市政府定之。」。
    議決會次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