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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屆第6次定期大會議決案
  • 市 法 規 第130038號 [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為制定「臺北市重陽節禮金致送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社會局
    審查意見
    議決會次110.11.10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11.10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一)第五條修正為「敬老禮金應由市政府於每年重陽節前以轉帳方式匯入受領人指定之郵局、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帳戶、敬老卡或悠遊付帳戶。但必要時得由市政府指派專人發給。」
    (二)餘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11.10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078號 [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為制定「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一案,條文內容如附件。
    提案者應曉薇,李芳儒,汪志冰,陳永德,陳錦祥,葉林傳,王鴻薇,秦慧珠,鍾小平,吳志剛,李明賢,李傅中武,李柏毅,羅智強,吳世正,郭昭巖,陳重文,闕枚莎,王欣儀,游淑慧,耿葳,王浩,戴錫欽,陳義洲,洪健益,楊靜宇,潘懷宗,鍾佩玲,陳怡君,張茂楠,侯漢廷,陳政忠
    審查意見108.06.12
    議決:
    (一)第三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二)第九條之「社會局」文字修正為「市政府」;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三)王議員浩對第四條提出復議,復議成立;第一項各款「滿○○歲以上」之「滿」字刪除;增列之第四項修正如下:「年滿九十九歲以上長者及年滿八十九歲以上原住民族長者,加贈禮品一份。」餘維持前次審查意見。
    (四)周議員威佑、黃議員珊珊、簡議員舒培對於第三條及第九條保留大會發言權。
    (五)周議員威佑、黃議員珊珊對第三條提出修正意見,建議增列第二項如下:「前項發給對象,市政府得訂定辦法,限制一定資產以上長者之領取資格。」
    議決會次110.11.10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11.10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一)第五條修正為「敬老禮金應由市政府於每年重陽節前以轉帳方式匯入受領人指定之郵局、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帳戶、敬老卡或悠遊付帳戶。但必要時得由市政府指派專人發給。」
    (二)餘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11.10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140號 [警衛]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消防局
    審查意見110.11.03
    (一)法規名稱照修正名稱通過;第一章至第四章章名照修正章名通過。
    (二)第一條及第二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刪除,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為「本市下列場所之火警受信總機,應具備地區警報音響關閉時強制啟動警報音響之功能,並應立即將其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之訊號通報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及傳送至消防局資料庫: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場所。二、其他經消防局公告指定之場所。」,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訊號之通報、連線及管理辦法,由消防局另定之。」。
    (六)增列第十四條「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受委託辦理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於申報檢修結果時,應提具建議事項供場所管理權人遵循。」。
    (七)第十四條條次遞移為第十五條,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八)第十五條條次遞移為第十六條,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九)第十六條條次遞移為第十七條,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第十七條條次遞移為第十八條,並修正為「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十一)增列第十九條「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致火災發生時出現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故障之情形,處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十二)第十八條條次遞移為第二十條,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三)第十九條條次遞移為第二十一條,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四)第二十條條次遞移為第二十二條,並修正為「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經消防局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但第十六條第一款之建築物非供出租者,其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施行。」。
    (十五)第二十一條條次遞移為第二十三條,並修正為「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七條之檢查或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及複查。」。
    (十六)第二十二條條次遞移為第二十四條,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七)第二十三條條次遞移為第二十五條,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八)第二十四條條次遞移為第二十六條,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0.11.10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11.10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11.10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142號 [財建]詳細內容
    案由有關修正「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為「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產業發展局
    審查意見110.10.13
    一、
    (一)第三章至第五章章名照修正章名通過;現行條文第二章第二節節名及第三章章名同意刪除。
    (二)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同意刪除。
    (四)第十六條第四款增列但書「但符合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在此限。」,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六)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同意刪除。
    (七)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八)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同意刪除。
    (九)第二十三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四條同意刪除。
    (十一)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二)現行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同意刪除。
    (十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四)現行條文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同意刪除。
    (十五)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周議員威佑對修正「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為「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案之第十九條條文提出復議,復議成立,修正如下:
    第十九條第一項修正為「單一經營體於契約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契約或不予續約:一、單一經營體成立時之原始股東總人數,未達全體股東總人數之二分之一。二、單一經營體成立時之原始股東持有之單一經營體出資額或股份,未達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之二分之一。三、公有市場經公告停止使用。四、其他因應市政需要必須收回公有市場。」,餘維持原審查意見。
    議決會次110.10.27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10.27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10.27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154號 [工務]詳細內容
    案由為制定「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都市發展局
    審查意見110.11.10
    一、
    (一)法規名稱照制定名稱通過;第一章至第五章章名照制定章名通過。
    (二)第一條至第二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三)第三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附帶決議:「本中心成立後,社會住宅經營管理模式請優先評估由住都中心研議以行政區或社宅分布情形區分整合後,以大區域具規模經濟分區委託民間業者執行現場維護管理。」
    (四)第四條至第六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五)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等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六)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七)第九條至第二十六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八)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修正為「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無償提供使用之市有不動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限制;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市政府接管。」,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二、周議員威佑對制定「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案之第一條條文提出復議,復議成立,修正如下:
    第一條修正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積極推動本市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保障居住權益,改善生活環境,提升都市機能,特設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議決會次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第三條及附帶決議、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