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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屆第1次臨時大會議決案
  • 市 法 規 第130008號 [財建]詳細內容
    案由擬修正「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第九條,修正條文如附件。
    提案者游淑慧,徐巧芯,侯漢廷,羅智強,李芳儒,李明賢,張斯綱,秦慧珠,戴錫欽,王欣儀,汪志冰,潘懷宗,楊靜宇,鍾沛君,陳建銘,耿葳,闕枚莎,苗博雅,許淑華,黃珊珊
    審查意見108.06.12
    本條修正如下:
    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應列席市議會報告並備詢;董事長經市議會邀請亦應列席報告並備詢。
    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市政府股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並備詢;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權代表,由市政府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並備詢。
    前項情形,市政府提供場地並與投資事業訂有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者,應於契約內載明投資事業之總經理或董事長,經市議會邀請列席者,應列席報告並備詢及其違約罰則。
    議決會次108.06.19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8.06.19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8.06.19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048號 [工務]詳細內容
    案由擬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如附件。
    提案者洪健益,陳怡君,鍾佩玲,吳沛憶,張茂楠,許家蓓,周威佑,阮昭雄,黃珊珊,黃郁芬,林穎孟,李明賢,林亮君,王浩,楊靜宇,李建昌,郭昭巖
    審查意見108.06.12
    本條修正如下:
    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為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建築物登記總面積扣除公用部分、雨遮、露台及陽台面積後不得小於四十六平方公尺。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本市整宅之都市更新事業。
    二、權利變換後實施者分配之建築物。
    三、社會住宅、公有職務宿舍。
    四、權利變換後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分配之建築物作商業使用,並載明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符合商業使用之使用組別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予以認定,並由市政府公告之。
    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之合法建築物登記總面積未達四十六平方公尺,且於權利變換後分配之建築物登記總面積不小於事業計畫報核前合法建築物登記總面積。
    議決會次108.06.20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議決:照復議決議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8.06.20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鍾議員佩玲對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一條條文案提出復議動議,經主席徵求附議成立。
    議決: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後半段修正為「…事業計畫報核日之合法…」。
    三讀議決108.06.20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議決:照復議決議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