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自行遊說者 | 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者,不得遊說(第4條第1項) | 故意隱匿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 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
受委託遊說者 | 以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自然人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營利法人,並向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第4條第2項) | 故意隱匿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
曾擔任被遊說者身分之公職(民意代表除外)之遊說者 | 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5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第10條) | 違反規定而進行遊說 |
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者 | 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者之消極資格條件(第11條) | 違反規定而進行遊說 |
民意代表 | 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百分之10以上之事業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第12條第1項) | 違反規定而進行遊說 |
22 | 遊說者 | 應逐案備具申請書,載明相關事項,於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第13條第1項) | 依規定申請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 | 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違法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1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
遊說者 |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變更之日起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13條第2項) | 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 |
遊說者 | 應將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並於每年5月31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報(第17條第1項) | 未依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 |
23 | 遊說者 |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變更之日起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13條第2項) | 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遊說者 | 遊說終止後10日內,應申請終止登記(第13條第3項) | 未依規定申請終止登記 |
遊說者 | 對於得遊說而未依法登記之遊說,被遊說不及拒絕者,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行登記(第15條第2項但書) | 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屆期未登記 |
被遊說者 | 應於接受遊說後7日內,將相關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第16條) | 違反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 |
24 | 遊說者 | 應將據以編列財務收支報表之帳冊,保管5年(第17條第2項) | 未依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 |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25 | 遊說者 |
| 因未申報報表、未申請變更、終止登記或屆期未補行登記而受處罰後,經命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 | 得按次處罰 |
25 | 遊說者 |
| 內容故意登記或申報不實,經命其更正,屆期未更正 | 得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