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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議決案
  • 一般提案 第130115號 [財建]詳細內容
    案由有關本府產業發展局所屬臺北市市場處辦理「成功市場改建工程」擬增編總工程經費預算數新臺幣1億7,055萬元,增編後總工程費預算數為新臺幣11億6,552萬8,746元,並調整預算年度至113年,敬請同意,請查照。
    提案者產業發展局
    審查意見109.12.08
    同意。
    議決會次110.01.06 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0.01.06 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一般提案 第130116號 [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為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辦理110年度「臺北市客家主題公園空間改善計畫」擴增預算7,200萬元,擴增後總經費為3億4,700萬元,計畫期程修正為106年至111年,敬請同意。
    提案者客家事務委員會
    審查意見109.12.10
    同意。
    【陳政忠議員保留大會發言權】
    議決會次110.01.05 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0.01.05 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一般提案 第130119號 [交通]詳細內容
    案由本府交通局辦理「臺北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營運管理」執行後續擴充,擬修正總計畫經費,敬請審議。
    提案者交通局
    審查意見109.12.18
    一、同意。
    二、市府與微笑單車公司原先所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營運管理權利金收取方式顯不合理,未來簽訂擴充契約時,應以不低於原契約規劃總權利金為原則,訂定固定權利金及超額分潤權利金,並加入重新議訂權利金之機制,以維市民權益。
    議決會次110.01.11 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第05次會議
    一、同意。 二、市府與微笑單車公司原先所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營運管理權利金收取方式顯不合理,未來簽訂擴充契約時,應以高於原契約規劃總權利金為原則,訂定固定權利金及超額分潤權利金,並加入重新議訂權利金之機制,以維市民權益。
    二讀議決110.01.11 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第05次會議
    一、同意。
    二、市府與微笑單車公司原先所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營運管理權利金收取方式顯不合理,未來簽訂擴充契約時,應以高於原契約規劃總權利金為原則,訂定固定權利金及超額分潤權利金,並加入重新議訂權利金之機制,以維市民權益。
    報 告 案 第130245號 [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本府為有效利用市有財產提供身心障礙市民服務,擬持續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臺北市萬芳啟能中心」一案,敬請備查。
    提案者社會局
    審查意見109.12.30
    (一)備查。
    (二)爾後請社會局依以下原則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案件之退場機制及懲罰性違約金:
    1.懲罰性違約金:宜視營收規模分級訂定;未達100床者,裁罰一日(次)1,000元,100床以上至未達200床者,一日(次)裁罰3,000元;200床以上者,裁罰一日(次)5,000元。
    2.續約:若違約並經處以懲罰性違約金2次以上,當年度績效考核降等,違約並經處以懲罰性違約金3次以上則不得列甲等;另若有違約情形列入評鑑或考核分數計算,契約期限內,平均未達甲等不得續約。
    (三)請社會局依以下原則收取各委託案之履約保證金,並於新契約一體適用:
    1.有從事個案生活照顧行為者,始收取履約保證金;住宿型最低20萬元、日間照顧型最低10萬元。
    2.其他類型委託案,參考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辦理。
    (四)自110年度起,如社會局委託營運案中如有委託資產建築物及硬體設備等,需由該局補助修繕或更新且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應由該局依採購法採購。
    議決會次110.01.05 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0.01.05 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報 告 案 第130252號 [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本府為有效利用市有財產,持續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臺北市永明發展中心」一案,敬請備查。
    提案者社會局
    審查意見109.12.30
    (一)備查。
    (二)爾後請社會局依以下原則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案件之退場機制及懲罰性違約金:
    1.懲罰性違約金:宜視營收規模分級訂定;未達100床者,裁罰一日(次)1,000元,100床以上至未達200床者,一日(次)裁罰3,000元;200床以上者,裁罰一日(次)5,000元。
    2.續約:若違約並經處以懲罰性違約金2次以上,當年度績效考核降等,違約並經處以懲罰性違約金3次以上則不得列甲等;另若有違約情形列入評鑑或考核分數計算,契約期限內,平均未達甲等不得續約。
    (三)請社會局依以下原則收取各委託案之履約保證金,並於新契約一體適用:
    1.有從事個案生活照顧行為者,始收取履約保證金;住宿型最低20萬元、日間照顧型最低10萬元。
    2.其他類型委託案,參考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辦理。
    (四)自110年度起,如社會局委託營運案中如有委託資產建築物及硬體設備等,需由該局補助修繕或更新且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應由該局依採購法採購。
    議決會次110.01.05 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0.01.05 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