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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8.27~115.02.27議決案
  • 市 法 規 第140191號 [法規]、[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民政局
    審查意見114.12.24
    (一)第三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林議員亮君保留大會發言權】
    【陳議員賢蔚保留大會發言權】
    (二)第三條修正說明第二點修正為:「二、本次修正係第一殯儀館拆除後,業務集中於臺北市懷愛館(原名稱:第二殯儀館),造成該館影響加劇,如交通壅塞、空氣污染、噪音干擾及民眾觀感等因素,衡諸以上環境影響,遂參採一千二百公尺同心圓作為評估基準,館址所在相關地區修正納入文山區興邦里、萬盛里二里及信義區黎順里、雙和里、惠安里三里。」;餘照修正說明通過。
    議決會次115.01.20 第14屆第10次臨時大會第05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5.01.20 第14屆第10次臨時大會第05次會議
    第三條至第十一條,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第三條及第四條均表決通過。
    三讀議決115.01.20 第14屆第10次臨時大會第05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192號 [法規]、[教育]詳細內容
    案由為廢止「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教育局
    審查意見114.10.22
    同意廢止。
    議決會次114.11.05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4.11.05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4.11.05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193號 [法規]、[交通]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一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交通局
    審查意見114.11.12
    (一)第一條及第二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三條第二項各款修正為:「(一)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場同一停車格位逾十日。(二)應收停車費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逾十日且未繳清停車費。(三)免收停車費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逾十日。」;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附帶決議:請市政府其他機關學校,參考本自治條例規定,於三個月內檢討轄管停車場久停事宜之處理方式,送議會法規委員會備查。
    (三)第四條及第五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為:「一、……應於車體張貼通知限期五日內駛離。二、……應於車體張貼通知限期五日內駛離或……」;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第七條及第八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六)第九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費用基準如附表。」;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七)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八)附表修正為:
    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收費基準
    (單位:新臺幣/元)
    費用類別
    車輛種類 移置費用
    (車輛/次) 保管費用
    (每輛/半日)

    5日內 逾5日
    機車 200 50 75
    小客(貨)汽車、輕型拖車 1,500 200 300
    大客(貨)汽車、重型拖車 3,000 500 750
    曳引車 3,000 500 750
    聯結車(含全聯結車、半聯結 車)、拖架及貨櫃 6,000 600 900
    動力 機械 總重五噸以下 12,000 1,000 1,500
    總重逾五噸至十五噸以下 16,000
    總重逾十五噸 20,000
    慢車 100 50 75
    備註:
    一、車輛經移置至保管場未達1小時者,免收保管費;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費;每半日計費壹次。
    二、有關慢車移置費、保管費之收取,由市政府另行公告之,但不得逾本附表之金額;並應於公告收費前為至少六個月之宣導。
    議決會次114.11.26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4.11.26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含附帶決議)。
    三讀議決114.11.26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206號 [法規]、[教育]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1條、第3條及第4條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文化局
    審查意見114.10.22
    (一)第一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三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第四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4.11.05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4.11.05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4.11.05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215號 [法規]、[教育]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文化局
    審查意見114.10.29
    (一)第三條之一,第一項修正為:「主管機關進行受保護樹木認定程序(以下簡稱認定程序)時,應於三個工作天內派員現場會勘,其認定期間應以三個月為限,並自首次派員進行現場會勘時起算;必要時得延長一次。認定期間內之樹木為暫定受保護樹木,未於期間屆滿前完成認定程序者,自期滿次日起失其暫定受保護樹木之效力。」;第二項修正為:「尚未進入認定程序之樹木遇有緊急情況,無法及時進行前項之現場會勘程序時,主管機關得立即派員逕列為暫定受保護樹木,逕列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未於前揭期間進入認定程序者,自該期間屆滿次日起失其暫定受保護樹木之效力。」;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三條之一修正說明四修正為:「……爰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尚未進入認定程序前之樹木如遇有緊急情況,無法及時進行第一項之現場會勘程序時(例如因颱風、天災等不可抗力而須延期辦理,或雖已派員到場卻因故無法進入量測樹木基礎數值等情形)……」;餘照修正說明通過。
    (三)委員會附帶意見:「請文化局研議縮短召開樹保委員會開會時間之頻率,並將研議結果函復本委員會。」
    議決會次114.11.19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4.11.19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4.11.19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