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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30~113.04.30議決案
  • 市 法 規 第140036號 [法規]、[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檢送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修正草案總說明、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編制表修正草案對照表及各類人員員額數暨占總員額比例表如附件,敬請審議惠復。
    提案者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審查意見112.10.18
    (一)第五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七條之一,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第十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第十一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編制表,均照修正編制表通過。
    議決會次112.11.01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2.11.01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056號 [法規]詳細內容
    案由為強化人民個人資料保護,擬修正《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
    提案者苗博雅,林亮君,張斯綱,李明賢,簡舒培,陳宥丞,陳政忠,秦慧珠,鍾沛君,李建昌,陳賢蔚,黃瀞瑩,趙怡翔,顏若芳,李柏毅,林杏兒,王閔生,陳炳甫,詹為元,徐巧芯,許家蓓,郭昭巖,徐立信,洪健益,林珍羽,劉耀仁,汪志冰,曾獻瑩,陳怡君,侯漢廷,鍾佩玲,林延鳳,洪婉臻,何孟樺,王孝維,張文潔,闕枚莎,吳志剛,李芳儒,吳世正,王欣儀,柳采葳,楊植斗,戴錫欽
    審查意見112.11.01
    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2.11.15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2.11.15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2.11.15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072號 [法規]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4條條文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鍾沛君,戴錫欽,王欣儀,林杏兒,柳采葳,張斯綱,游淑慧,詹為元,李柏毅,徐巧芯,陳重文,李明賢,郭昭巖,徐立信,葉林傳,侯漢廷,耿葳,王閔生,李芳儒
    審查意見112.11.08
    (一) 第八條之一修正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或實施者經提請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就其鄰接之畸零地全部或部分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程序:一、畸零地最小寬度與平均深度符合土管自治條例規定,且與建築基地合併後,仍無法增加寬度;或最小深度與平均寬度符合土管自治條例規定,且與建築基地合併後,仍無法增加深度。且前二者畸零地已臨接建築線將來無礙建築。二、畸零地狹長不整,且供鄰地建築物拆除重建時合併使用較為合理。三、畸零地與建築基地或都市更新單元銜接寬度小於法定最小寬度無法達到合理使用,要求合併使用顯不合理。四、鄰地為角地且符合土管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轉向認定前面基地線,其轉向後建築基地寬度深度符合土管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圖規定。五、其他情況特殊經都發局查明無法合併。」
    (二) 第十條第二項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建築基地,與相鄰之已建築完成土地合併作為建築基地,經提請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就其鄰接之畸零地全部或部分不適用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程序。」;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 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正為:「非屬畸零地之建築基地,為鄰接畸零地之唯一合併地且該畸零地為公有者,除經公產管理機關書面表明無法讓售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核定者外,土地所有權人應於都發局核發建造執照前取得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逕向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申購完成後合併使用,並於第一次樓版勘驗前完成變更設計;申購不成者,都發局得核准放樣勘驗。」;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 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正為:「第十一條所定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申請規定,由都發局定之。」;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2.11.15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2.11.15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2.11.15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084號 [法規]詳細內容
    案由為請修正臺北市政府建管處《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現行條文第九條與第十四條;增列業必歸會與於本自治條例公告前已依暫行要點提出申請設置,於取得設置許可核准函2年內,得適用本自治條例既有土資場與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納管規定。
    提案者陳慈慧,顏若芳,許家蓓,吳沛憶,王閔生,陳賢蔚,簡舒培,鍾佩玲,趙怡翔,林延鳳,王孝維,劉耀仁,徐立信,郭昭巖,戴錫欽
    審查意見112.11.29
    (一) 第十四條第一項序文修正為:「經都發局核定納管之既有土資場及分類場業者,除位於科技工業區、農業區或保護區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停止營運:」;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二、位於本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地區者:市政府辦理拆遷或土地徵收(含區段徵收)公告之日起滿一年。」;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經都發局核定納管位於農業區或保護區之既有土資場及分類場業者,如不符合本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仍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適用。」;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 第二十八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3.01.31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085號 [法規]、[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檢送臺北市政府青年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訂定草案總說明、組織規程訂定草案條文及編制表訂定草案如附件,敬請審議惠復。
    提案者人事處
    審查意見113.01.31
    (一) 第一條,照訂定條文通過。
    (二) 第一款修正為:「一、綜合規劃科:研擬青年政策,規劃與執行青年公共參與平臺、青年事務會議、青年交流及青年居住與心理協助,營運管理本局所屬場館等事項。」;第二款修正為:「二、國際發展科:研擬青年國際發展策略,規劃與執行青年國際參與,蒐集國際資訊與媒合國際資源,辦理國際交流及相關補助等事項。」;第三款修正為:「三、職涯支援科:研擬青年職涯發展策略,規劃與執行青年職涯探索、實習體驗、職涯培力及青年創業貸款,營運管理青年創新基地等事項。」;餘照訂定條文通過。【洪議員健益、林議員延鳳及何議員孟樺保留大會發言權】
    (三) 第九條,照訂定條文通過。【洪議員健益、林議員延鳳及何議員孟樺保留大會發言權】
    (四) 編制表,均照訂定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3.01.31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