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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21~113.05.21議決案
  • 市 法 規 第140032號 [工務]詳細內容
    案由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3068號令制定公布之【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三章第十四條與現行實施有所牴觸,建請修正俾符實際需求,請 審議。
    提案者耿葳,游淑慧,詹為元,李傅中武,洪健益,王閔生,郭昭巖,李芳儒,李柏毅,吳志剛,柳采葳,陳錦祥,陳重文,鍾小平,徐立信,鍾沛君,戴錫欽
    審查意見112.11.29
    (一) 第十四條第一項序文修正為:「經都發局核定納管之既有土資場及分類場業者,除位於科技工業區、農業區或保護區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停止營運:」;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二、位於本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地區者:市政府辦理拆遷或土地徵收(含區段徵收)公告之日起滿一年。」;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經都發局核定納管位於農業區或保護區之既有土資場及分類場業者,如不符合本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仍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適用。」;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 第二十八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055號 [法規]、[工務]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都市發展局
    審查意見113.01.31
    (一) 第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序文但書修正為:「但基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且提供作為行政機關辦公使用並開放民眾洽公者,其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加倍留設:」;第一項附表說明三修正為:「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內按其客房數每四十間設置一輛大型客車停車位。每設一輛大型客車停車位,減設本表三輛停車位。」;第二項及第三項,不同意新增。;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 第八十六條之二,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 第八十八條之一,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 第九十七條之六,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 第五條附表,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3.05.08 第14屆第03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3.05.08 第14屆第03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3.05.08 第14屆第03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084號 [法規]詳細內容
    案由為請修正臺北市政府建管處《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現行條文第九條與第十四條;增列業必歸會與於本自治條例公告前已依暫行要點提出申請設置,於取得設置許可核准函2年內,得適用本自治條例既有土資場與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納管規定。
    提案者陳慈慧,顏若芳,許家蓓,吳沛憶,王閔生,陳賢蔚,簡舒培,鍾佩玲,趙怡翔,林延鳳,王孝維,劉耀仁,徐立信,郭昭巖,戴錫欽
    審查意見112.11.29
    (一) 第十四條第一項序文修正為:「經都發局核定納管之既有土資場及分類場業者,除位於科技工業區、農業區或保護區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停止營運:」;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二、位於本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地區者:市政府辦理拆遷或土地徵收(含區段徵收)公告之日起滿一年。」;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經都發局核定納管位於農業區或保護區之既有土資場及分類場業者,如不符合本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仍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適用。」;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 第二十八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085號 [法規]、[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檢送臺北市政府青年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訂定草案總說明、組織規程訂定草案條文及編制表訂定草案如附件,敬請審議惠復。
    提案者人事處
    審查意見113.01.31
    (一) 第一條,照訂定條文通過。
    (二) 第一款修正為:「一、綜合規劃科:研擬青年政策,規劃與執行青年公共參與平臺、青年事務會議、青年交流及青年居住與心理協助,營運管理本局所屬場館等事項。」;第二款修正為:「二、國際發展科:研擬青年國際發展策略,規劃與執行青年國際參與,蒐集國際資訊與媒合國際資源,辦理國際交流及相關補助等事項。」;第三款修正為:「三、職涯支援科:研擬青年職涯發展策略,規劃與執行青年職涯探索、實習體驗、職涯培力及青年創業貸款,營運管理青年創新基地等事項。」;餘照訂定條文通過。【洪議員健益、林議員延鳳及何議員孟樺保留大會發言權】
    (三) 第九條,照訂定條文通過。【洪議員健益、林議員延鳳及何議員孟樺保留大會發言權】
    (四) 編制表,均照訂定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086號 [法規]、[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檢送「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敬請審議惠復。
    提案者人事處
    審查意見113.01.31
    (一) 第六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 第十五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