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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屆第1次定期大會議決案
  • 市 法 規 第130011號 [交通]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交通局
    審查意見108.05.01
    (一)法規名稱照修正名稱通過。
    (二)第一條及第二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修正為:「於路邊停車場停放同一停車格位逾三十日且未繳清停車費。」第二款修正為:「於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進場逾三十日且未繳清停車費。」餘照修正文通過。
    (四)第四條及第五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第六條增列第二項如下:「前項之車輛移置前,應於車體通知限期駛離,如逾十五日仍未駛離及繳清停車費,則執行移置。」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六)第七條至第九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七)第十條「領車人身分、車輛行車執照與」文字修正為「領車人身分證、車輛行車執照或」;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另增列修正說明如下:「『其他證明文件』包含得以證明領車人身分或車輛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八)第十一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九)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欄位,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各款款次後依體例加具標點符號之頓號(、)。
    議決會次108.05.08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8.05.08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8.05.08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013號 [財建]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財政局
    審查意見108.04.24
    (一)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八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四章第三節節名及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均同意刪除。
    (三)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四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第七十五條「房地交換之價格」文字修正為「不動產交換之價格」,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第八十一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六)第八十二條「不動產之計價」文字修正為「不動產出售之計價」,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七)第九十六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08.05.08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8.05.08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8.05.08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014號 [財建]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產業發展局
    審查意見108.05.22
    (一)梁議員文傑對第四條提出復議,復議成立,增列第四項如下:「本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營業許可之本自治條例所定營業依前項申請遷址,如其遷址後之營業場所係位於原營業場所之同一棟建築物直上或直下之樓層者,除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外,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距離規定之限制。」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五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第十條增列第四款如下:「涉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犯罪之情事。」增列第五款如下:「涉嫌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情事。」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條文案(議員提案第130064案)併案審查。
    議決會次108.06.12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8.06.12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第十二條、第十九條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8.06.12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028號 [教育]詳細內容
    案由為制定「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一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文化局
    審查意見108.05.08
    (一)法規名稱照制定名稱通過;第一章至第五章章名均照制定章名通過。
    (二)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三)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董事、監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四)第九條第一項增列第六款:「經依本條第三項解聘或改派。」第三項第一、四、五、六、七、八款款末之「,有確實證據」文字刪除;第四項修正為:「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五)第十條至第十七條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六)第十八條第三項前段修正為:「執行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七)第十九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八)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為:「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本市自治法規、本中心組織章程或規章時,得予以解聘、改派或命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執行職務等必要處分。」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九條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十)第三十條後段「應適時主動公開」文字修正為「應主動公開」;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十一)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08.05.15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8.05.15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8.05.15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064號 [財建]詳細內容
    案由擬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提案者苗博雅,侯漢廷,陳政忠,林國成,黃珊珊,徐立信,李慶元,邱威傑,李柏毅,耿葳,李明賢,張斯綱,楊靜宇,鍾沛君,黃郁芬,林亮君,戴錫欽,郭昭巖,應曉薇,周威佑
    審查意見108.05.22
    (一)梁議員文傑對第四條提出復議,復議成立,增列第四項如下:「本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營業許可之本自治條例所定營業依前項申請遷址,如其遷址後之營業場所係位於原營業場所之同一棟建築物直上或直下之樓層者,除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外,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距離規定之限制。」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五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第十條增列第四款如下:「涉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犯罪之情事。」增列第五款如下:「涉嫌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情事。」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條文案(議員提案第130064案)併案審查。
    議決會次108.06.12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08.06.12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第十二條、第十九條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8.06.12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