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聯絡人:系○○
  • 聯絡資訊:a1207eric@mail.hamastar.com.tw
〔法規名稱〕臺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臺北市議會第14屆第2次定期大會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訂定目的)

臺北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議會民主政治及議事公開,並保障發言人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會議公開)

本會大會及委員會會議,除考察及現勘外,應全程直播、錄影及錄音。但舉行秘密會議者,不適用之。
前項影音檔應於每次會議後十五日內公開於本會網站至少五年。

第三條 (錄影、錄音檔攜出會外或外借之限制)

前條第一項之影音原始檔非經議長許可,不得攜出會外或外借。

第四條 (在議場錄影、錄音之限制)

本會開會時,除職司錄影、錄音人員外,非經主席許可及在場議員過半數同意,不得在議場擅自錄影、錄音。
前項錄影、錄音行為影響會議秩序時,主席得限制或制止之。

第五條 (轉錄)

本會議員得向本會申請轉錄第二條第一項之影音檔,此項申請應經影音檔內相關議員同意。
前項之轉錄費用由申請之議員負擔。

第六條 (保存期限)

第二條第一項之影音原始檔應保存三十年。

第七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