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臺北市議會第14屆第2次定期大會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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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
第一條 (訂定目的)
臺北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議會民主政治及議事公開,並保障發言人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會議公開)
本會大會及委員會會議,除考察及現勘外,應全程直播、錄影及錄音。但舉行秘密會議者,不適用之。
前項影音檔應於每次會議後十五日內公開於本會網站至少五年。
第三條 (錄影、錄音檔攜出會外或外借之限制)
前條第一項之影音原始檔非經議長許可,不得攜出會外或外借。
第四條 (在議場錄影、錄音之限制)
本會開會時,除職司錄影、錄音人員外,非經主席許可及在場議員過半數同意,不得在議場擅自錄影、錄音。
前項錄影、錄音行為影響會議秩序時,主席得限制或制止之。
第五條 (轉錄)
本會議員得向本會申請轉錄第二條第一項之影音檔,此項申請應經影音檔內相關議員同意。
前項之轉錄費用由申請之議員負擔。
第六條 (保存期限)
第二條第一項之影音原始檔應保存三十年。